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
《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劳社[2003]16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3)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做好该证发放和与原《再就业优惠卡》重审、换发的工作,事关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规定要求做好《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为确保《优惠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便于证书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优惠证》按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省领取、统一编号,并向各区县(市)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由市局提供表模,各区县(市)印制。市局劳动就业科负责《优惠证》的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等工作。
三、为便于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等有关情况,《优惠证》发放(含原《再就业优惠卡》重审换证)按户口属地办理,即街道(镇)已设立劳动保障机构的,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申报;未设立机构的,在所属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具体由区、县劳动保障局决定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优惠证》从2003年4月15日开始发放。原持有《再就业优惠卡》的下岗失业人员必须持卡及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机构进行重新审核,重审合格的发给《优惠证》,凭证享受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7月1日起,我市原印发的《再就业优惠卡》一律停止使用。
五、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在《优惠证》发放前做好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培训相关人员的工作,发放后要及时将《优惠证》的发放、使用、年审、注销等情况录入全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管理子系统",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领取《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送市局劳动就业科备案(每月报送一次,含制作电子表格软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