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人员守则”、“出国人员在外纪律”的通知

  七、自觉抵制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不得涉足下流、色情场所,不看黄色书刊、电影、电视和录象。不准将有淫秽内容的书刊、杂志和音像制品带回国内。
  八、出国团、组在国外收到的一般礼品或纪念品,可由团、组领导指定专人登记,个人保管,较贵重的物品(如手表、照相机、录音机、音响设备等)应交专人保管。出国人员不要在公共场所议论礼品或争相拆看礼品。对于对方所赠的纪念品,不要随意丢弃。个人出访收到的礼品、纪念品,回国后应如实向组织汇报,按规定处理。
  九、出国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求私利,不得背着组织与外国人私下交往。不得背着组织向接待单位或个人索讨礼品或以暗示等形式变相索取礼品;不得将零用金等交给外国人代购物品;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外国人借钱或挪用公款购买私人物品;不得要外国人邀请出访或资助自己的子女、亲属出国求学或在外谋求职业。不要去黑市或旧货市场购买物品。如亲友馈增贵重物品和现金,应向团、组领导汇报,回国入境时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按海关规定办理。凡遇外国人赠送现金给代表团、组或个人,应婉言谢绝。
  十、出国人员在对外经贸活动中,外商给我经办单位或个人提供“回扣”,“佣金”、“手续费”等,如属于国际商业惯例的,可以接受,但必须全部上缴,个人不得留用、私分,违者以贪污论处。私自接受并据为己有者,以受贿论处。
  十一、出国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不得借故绕道回国。如有特殊情况,应报国内原审批部门审批,个别情况特殊来不及向国内请求的,应取得我驻外使、领馆同意和证明,并补办必要的手续。
  十二、要节约外汇,严格按出国经费规定开支,汇帐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出国团组的结余经费,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制度上缴,不得以任何名义归个人使用。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不搞宴请。擅自违反规定超支经费,由出国人员本人自理。
  十三、出国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汇管理制度,不得有套汇、逃汇行为。到第三世界国家,严禁为提高当地货币兑换值而进入外汇黑市炒买炒卖,做出有损国格的行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