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纳税人座谈会制度的通知
(京地税纳[2003]16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为了切实落实市局党组提出的“优化投资环境,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树立北京地税新形象”的精神,及时了解和掌握纳税人关于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优质、高效、公开、透明的纳税服务,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工作,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水平,市局决定在全市地税系统建立纳税人座谈会制度,现就有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建立纳税人座谈会制度的目的在于“通报情况、答疑解惑、宣传税法、征求意见”,各单位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市局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增强税收征管工作透明度。
二、纳税人座谈会由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机构和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三、市局和区县局、分局两级税务机关应分别组织纳税人座谈会。纳税人座谈会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市局组织召开的座谈会应体现全局性和代表性,侧重加强与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协调、沟通和联系,并邀请企业界、工商界、文教界、文艺界、体育界、驻京涉外企业等各阶层、各方面具有代表性的纳税人参加座谈会。
各区县局、分局组织召开的座谈会应体现基础性和广泛性,重点与本辖区内纳税人进行沟通、交流,全面了解纳税人意见和建议。
在同一年度内,各区县局、分局组织召开的座谈会原则上不重复邀请参加市局座谈会的纳税人。
四、召开纳税人座谈会应确定主题。主题由纳税服务机构根据日常工作中纳税人集中反映的税收管理和政策执行等方面的问题,以及税务机关的重点工作等,协商法制部门共同确定。
五、纳税服务机构应负责根据座谈会主题确定参会的纳税人和相关部门名单,在座谈会召开7日前发出书面邀请,并通知参会的相关部门。
六、座谈会由纳税服务机构和法制机构的负责人共同主持,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