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卫生防疫
防治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京价(检)字[2003]110号)
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为了维护首都正常的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卫生防疫收费的收费行为,确保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市决定开展全市卫生防疫防治服务收费专项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㈠检查的对象:有收费行为的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检查的时限是2001年1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
㈡检查的内容:
1、擅自设置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3、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的;
4、无偿变有偿服务收费的;
5、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
6、其他违法违规的收费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为2003年3月20日至5月15日,具体分三个阶段:
㈠3月20 日至3月31日为重点检查前的准备阶段。组织参检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卫生防疫防治方面的价格政策,以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做好检查准备工作。
㈡4月1日至4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价格检查部门,按照本《通知》中规定的检查范围、对象、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重大违纪案件,要及时上报市物价检查所。
㈢5月1日至5月15日为整改总结阶段。重点检查结束后,各区县物价局要在全面总结检查情况的基础上,与卫生防疫防治部门研究整改措施,帮助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提出加强收费管理的措施意见。5月15日前写出书面总结报市物价局(收费检查处)。
三、检查分工
各区县物价局要对辖区内防疫、防治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市物价局对市防疫、防治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并组成检查组,对各区县检查工作进行督促协调指导。
四、检查工作要求
㈠充分认识开展卫生防疫、防治收费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㈡贯彻“改革与服务”的工作主题,以优化发展环境为目标,充分发挥被检查部门参与价格管理的作用,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效能。
㈢检查中发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案件,要从重处罚,并按市物价局、监察局《关于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工作制度》(京价(检)[2000]296号)的规定,及时移交监察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