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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在
全国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文件的通知
(京价(办)字[2003]115号)


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亦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计价检[2003]3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专项治理的内容。这次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是1998年5月1日《价格法》实施以来,各区县政府及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出台的价格和收费管理文件。
  价格管理权限的划分按照《北京市定价目录》(京价(政)字[2002]393号)的规定执行。
  二、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工作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机构的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在3月底以前报市物价局办公室。市各有关部门也要将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报送市物价局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㈠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各有关部门的“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统计表”(附表一)和自查自纠报告,要在5月10日前报送市物价局办公室;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总结在7月31日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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