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初中入学工作中,传统项目学校对特长生进行文体特长测试,特色学校进行单项测试,社会力量办学校及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按规定对入学者进行测试,需向参加测试的学生收取费用的,分别严格按照《关于测试小学毕业特长生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8]第288号)和《关于民办学校及教育改革试点学校测试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9]第1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学校要执行市教委京教财[2002]43号文件,远郊十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交杂费;城近郊八区低保户的学生免交杂费,其他小学初中新生报到时,按规定应缴纳一学期的杂费(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可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批准,收取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学杂费;社会力量办学校可按规定收取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学杂费)。各类学校的收费,均要以物价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单位作为每次收费的单位,不得跨期收费,更不得超越“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的规定自立项目乱收费。
(十一)各区县和各中小学均须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
各中小学都要按区县教委规定的日期发正式“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放假日期前,各小学要负责本校毕业年级学生的教育工作。
各区县要控制新生的非正常流动,尤其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公办校擅自接收已被其它校录取的新生,以保障各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维护入学改革成果。
各区县教委应按规定时间将本区县小学、初中入学办法报市教委。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要认真总结,并按规定时间将总结的书面材料和统计好的快报表报送市教委基础教育处。
四、切实做好流动儿童少年入小学、初中借读工作
各区县在进行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同时,要按《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19号)要求,努力解决好流动人口子女的借读问题。各学校要与当地流动人口管理等有关部门配合,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在我市合法居住的外省市户口适龄儿童、少年借读。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学生,可于开学前一周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接收借读生管理的通知》(京教基[2002]36号)中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对持有区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市(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军人随迁家属证明的小学毕业生,或持有“中建二局一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的小学毕业生,以及有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北京市引进人才子女、外省市驻京机构人员子女、在京投资企业人员子女和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按有本市户口的学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