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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3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各区县和各中、小学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身份证明的适龄儿童和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照顾。
  (四)盲人学校、聋人学校、专收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学校(班),要按时做好新生入学工作。各区县对入特教学校和特教班有困难的适龄儿童,要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好入小学随班就读;对小学毕业年级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采取到中学随班就读、在中学举办特教班、转入特教学校等多种办法妥善安排,确保他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五)初中入学特长生测试工作由区县教委和相关部门统一组织,测试内容只限学生所报特长。各校接收特长生的名单须报区县教委批准。经批准接收外区县特长生的学校,应将已接收特长生名单及时通知被录取学生小学学籍所在区县教委。
  (六)外国语学校、徐悲鸿中学等按规定可对学生进行单项测试的学校,可以按文体、科技传统项目校接收特长生的程序和时间进行初中入学工作。设置英语以外语种和第二外国语课程的学校,其初中入学办法由区县教委制定,报市教委备案后执行;其中经批准跨区县接收初一新生的学校,按文体、科技传统项目学校接收特长生的程序和时间进行初中入学工作。
  (七)凡报名入寄宿制学校寄宿学习的学生,入学时须向学校出示学生本人2003年 5 月份以后在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一般性体格检查(含肝功化验)的体检证明。学校可不接收经体检证明不适宜在校寄宿就读的学生为寄宿生。
  小学接收寄宿生,可按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和社会力量办学校小学入学登记时间进行。初中接收寄宿生,可与其它一般公办校接收走读生同期或在其后进行入学工作。
  (八)企事业办的子弟学校可以按报经所在区县教委批准的名单接收主办单位职工子弟入学。
  学校可以按报经区县教委批准的名单接收“共建”单位的职工子弟入学,并按企事业办子弟校接收子弟生的程序和时间操作。区县教委要严格控制“共建”学校的校数和其接收“共建”单位职工子弟的人数,有关“共建”双方的名单和学校收“共建”单位学生比例,要与区县小学、初中入学工作方案一起报市教委备案。
  (九)各区县教委应将外区县学校在本区县接收初中新生的计划,纳入本区县初中入学工作中一并完成,为其确定录取名单,并及时将录取学生的 “初中入学登记表” 转有关区县教委。录取校必须接受各区县的录取结果。未能完成初中入学计划的学校,不再进行补录工作。
  各校录取外区县小学毕业生的初中新生名单,经本区县教委主管科室批准盖章后,于规定时间到学生所在区县提取其“初中入学登记表”,各相关区县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十)各中小学校均不得收取入学报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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