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适应北京国际化大都市的建设需求,区县可选择具备条件的初中举办不同语种的外语特色学校,或在初中开设第二外语。这些学校可依据外语单项测试成绩在较大范围内接收新生。学校的命名应按规定审批。
(六)经市教委批准的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文艺传统项目学校、科技活动示范学校,可分别接收有体育、文艺、科技特长的初一新生。初中接收特长生的项目要执行市教委的规定,收生数量由区教委拟定,具体计划报市教委体育美育处备案后向学校下达。各区县要严格掌握特长生的比例,避免误导。初中原则上只能面向本区县接收特长生;有特殊原因需跨区县接收特长生的,要报经市教委同意。
(七)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和社会力量办学校,除有寄宿条件的可跨区县接收新生外,均限在本区县接收新生。其入学计划由学校拟订,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承担接收区县统一分配学生任务的学校,应首先完成接收统一分配生任务。初中入学跨区县接收新生的计划经区县教委报市教委备案,并同时送相关区县教委请其协助安排,学校要按批准的计划接收新生。
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和社会力量办学校的小学,按规定的时间,在一般公办校之前进行入学登记;初中可与其它公办学校同期或在其之后进行入学工作,具体入学办法由各区县教委依据 “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书面考试和检测” 的规定确定。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接收小学毕业生的工作,仍执行京政办发[2001]33号文件精神;其中的兴涛学校、同仁中学、阳光红学校、八中怡海分校、实验二小怡海分校、电业中学、首师大附属良乡实验学校、北师大实验中学附属北潞园学校,可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校接收初中新生办法进行初中入学工作。社会力量办学校可参考“小学生质量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入学名单。
三、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和政策
(一)凡年满6周岁(1997年 8月 31日以前出生)具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登记入学。个别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由区县教委报区县政府审定并报市教委备案,可适当推迟入学年龄。
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区县教委安排其到公办中学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二)小学由各区县教委为其划定入学登记范围。适龄儿童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带领,在规定的时间持户口卡到户口所在地区小学办理登记入学手续。家庭实际居所不在户口所在地的适龄儿童,可持房屋居住证及全家户口簿等有关必要证明,到实际居所所在区县教委指定的小学办理登记入学手续。
初中按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收生范围和规定的入学办法接收小学毕业生入学。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应按时填写“初中入学登记表”,按所在区县教委的具体规定进入初中。小学毕业生可在学籍所在区县升入初中,也可以申请回户口所在区县或随其父母迁入的新住址所在区县升入初中(以房屋居住证及全家户口簿等有关必要证明为据)。决定回户口所在区县和到家庭新住址所在区县入初中就读的小学毕业年级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在就读的小学填写 “ 初中入学登记表 ” ,由小学学籍所在区县教委审核加盖公章,再到户口或家庭新住址所在区县教委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将 “初中入学登记表” 交回就读的小学。该生将由登记部门分配入学,分配的方式由各区县自行确定。办理了非学籍所在区县登记入学手续的学生,小学学籍所在区县不再保留其初中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