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契税征管软件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3]15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市局自2003年4月15日起全面启动契税征收系统,为确保该系统软件的顺利运行,加强契税委托代征工作,市局制定了《契税征管软件应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十八日
契税征管软件应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契税代征单位的管理,规范契税代征行为,更好的运用契税征收系统,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含区县国土房管部门)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委托的契税代征部门,代征部门在正式受理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动手续时,即时代征税款。
第二条 契税代征单位必须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系统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事宜,不得采用其它方式代征税款。
契税代征单位必须使用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有关票、表、证,不得使用其它票证或私自更改和印制票证。
第三条 契税征收系统所需的桌面机和打印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一次性配置。
代征单位负责桌面机和打印机的安装、维护和维修并承担维护和维修所需的费用。
代征单位负责使用契税征收系统所需通讯线路的申请(推荐ISDN或ADSL),并支付安装和使用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契税代征单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系统操作说明,使用契税征收系统。
第五条 契税代征单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效、表中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符合减免税的是否已办理了减免税手续,经审核无误后方能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第六条 契税代征单位的工作人员要准确无误的将纳税人申报信息录入计算机,不得随意修改或漏项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