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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贯彻《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二)《外地企业驻北京联络处登记(年检)表》(一式二份);
  (三)申办单位介绍信,负责筹办人员任现职证明、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办单位基本情况简介,设立驻京联络处的目的、必要性,驻京联络处职责、任务、隶属关系、内部机构设置;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六)企业规模证明;
  (七)申办单位出具的驻京联络处负责人任职文件,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八)申办单位出具的驻京联络处在编专职工作人员名册;
  (九)申办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驻京联络处经费来源证(包括每年办公经费数额);
  (十)驻京联络处在京办公用房证明(产权证或承租合同)及复印件;
  (十一)申办单位向北京市经委出具有关负责处理驻京联络处撤销后遗留问题的承诺函。
  经核实符合设立驻京联络处条件的外地企业,予以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核发《外地企业驻北京联络处(代表处)登记证》    (以下简称《登记证》)。申办单位在提交准确、有效、齐备的文件资料后,北京市经委于8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及登记手续。
  第五条 政府或政府部门驻京联络处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须提交以下文件资料报北京市经委审核:
  (一)《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驻京联络处出具的申请人任职证明(一式二份);
  (四)申请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式二份),近期免冠彩色一寸照片四张;
  (五)有配偶和子女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申请人在提交准确、有效、齐备的文件资料后,北京市经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
  北京市经委审核后将上述材料报北京市人事局办理审批手续,北京市人事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制证及发证手续。
  第六条 中西部地区政府或政府部门驻京联络处可以按照《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购买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其工作人员居住,不得用于办公、经营、出租,不得转到其工作人员个人名下,如驻京联络处撤销、注销,可按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规定上市交易。
  第七条 中西部地区政府或政府部门驻京联络处申请购买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须提交以下文件资料报北京市经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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