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实施<医疗
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试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药监械[2003]20号)
各分局、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简化办事程序,北京市药监局对《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试行)》中的一些具体项目进行了调整。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修订复核表(略)
2、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变更申请表(略)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试行)
一、关于企业名称变更
企业名称变更,如注册产品标准内容无变化,可直接复核确认。企业应填写《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变更申请表》(打印两份)并提交如下材料各一份:
1、变更后的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原注册产品标准原件;
3、原注册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4、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复核表原件;
5、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复核人员名单;
6、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函审意见表(如有);
7、注册产品标准历次修改单原件。
二、关于注册产品标准名称变更
注册产品标准名称变更,如注册产品标准内容无变化,可直接复核确认。企业应填写《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变更申请表》(打印两份)并提交如下材料各一份:
1、原注册产品标准原件;
2、原注册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3、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复核表原件;
4、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复核人员名单;
5、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函审意见表(如有);
6、注册产品标准历次修改单原件。
三、直接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标准的到期复核
直接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标准到期可直接复核确认。企业申报注册产品标准复核时应填写《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修订复核表》(打印两份)并提交如下材料各一份:
1、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声明(内容按京药监发[2002]53号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