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上印制发票代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上印制发票代码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27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对普通发票编码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发票种类代码和发票代码做出了具体规定,为保证我局2003年7月1日CTAIS系统顺序上线,现将CTAIS系统发票代码设置规则下发给你们。市局决定从2003年4月1日起,按CTAIS系统发票代码设置规则编制发票代码,发票代码印制在普通发票的左上角。各区、县局的自印发票代码编制应严格按照CTAIS系统发票代码设置规则编制。
  附件:CTAIS系统发票代码设置规则

二00三年四月二日

  附:

CTAIS系统发票代码设置规则

  一、发票代码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十位代码含义不变。
  (二)普通发票代码含义:十七位。
  1.第一位:国地税标志:G、D。
  2.第二至七位:行政区域码(统票为110000,各区县批准的企业衔头发票为行政区域码,如东城区110101、海淀区110108)。
  3.第八、九位为年号:如02、03。
  4.第十位为发票类别代码:“1”增值税专用发票,“2”是统一发票,“3”是企业街头发票。
  5.第十一位为发票大类码:“0”通用特殊类发票,“1”货物销售类发票,“2”货物收购类发票,“3”加工、修理类发票,“4”运输类发票,“5”服务类发票,“9”其他类发票。
  6.第十二、十三位为扩充码:发票名称码。按照发票大类分别排序,可以为以后调整预留位置。
  01-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
  02-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三联);
  02-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四联);
  03-北京市农林牧副渔业专用发票;
  0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0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
  05-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06-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商品专用发票;
  07-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发票(出口专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