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督促企业按期参加年检的公告
(深工商公告[2003]3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国家工商总局《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从2003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开展2002年度企业年检工作,企业应在4月30日之前参加年检。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对不按期参加年检的企业,我局将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的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经营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