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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工作方案》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4日)废止

北京市药品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
生产企业日常监督工作方案》的通告
(京药监械[2003]17号)


各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监械(2002)153号《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工作的通知》和国药监械(2003)13号《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分局按照本工作方案执行。如遇到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医疗器械处联系。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监械[2002]153号《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工作的通知》和国药监械(2003)13号《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我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工作采取两种方式,一种为监督检查方式,另一种为企业自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
  (一)检查对象
  日常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我市辖区内所有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对象按其产品风险程度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为列入《北京市重点监控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目录》(见附件一)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监控企业),第二个层面为《北京市重点监控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目录》之外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非重点监控企业)。
  (二)检查主体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具体实施;市局可对所有的监督检查对象进行随机复查。
  (三)检查方式与频次
  日常监督检查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可进行有因或无因、检查前通知企业或进行突击性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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