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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京价(商)字[2003]136号 2003年3月28日)


怀柔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行为检查中适用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怀价文[2003]5号)收悉。鉴于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市场的发展变化,经研究,为减少环节,降低成本,各区县化轻公司等经营单位直接从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进货供应使用单位的,应视同从原市民爆公司进货,最终销售价格仍按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物资局《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京价重字[1995]第320号)中规定的供应价加综合差率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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