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03年北京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京价(信)字[2003]152号)
市各有关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各价格监测直报点: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和政府价格管理改革、创新的要求,国家计委近期印发了新的《全国主要商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按照国家计委新的报告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我们重新制订了《北京市价格监测工作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于2003年4月起执行。
附:北京市价格监测工作报告制度
二00三年四月八日
附:
北京市价格监测工作报告制度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掌握、反映我市主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变动情况,准确、全面地分析物价变动趋势和经济发展形势,更好地为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服务,根据《
价格法》的规定,按照国家计委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北京市价格监测工作报告制度》,内容如下:
一、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及采价单位
1、价格监测报告单位
⑴我市各区县(计委)物价局。
⑵市属有关业务总公司;大型商品批发、零售(市)商场。
2、采价单位(采价点)
市、区、县(计委)物价局根据价格监测要求选择的工商企业单位和商品交易场所。
二、价格数据监测种类及内容
1、居民食品价格监测⑴蔬菜价格监测
①蔬菜批发价格监测蔬菜批发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市内6个大中型蔬菜批发交易市场。蔬菜批发价格监测内容是收集批发交易市场当日蔬菜成交量及批发价格,具体采报价按附件一《北京市蔬菜批发市场价格报表》填报说明执行。
②蔬菜零售价格监测
蔬菜零售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市内城八区(计委)物价局和燕山物价检查所。报告单位在辖区内分别选择地址固定、规模较大、其商品价格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大型超市和两个集贸市场作为蔬菜零售价格采价点。蔬菜零售价格监测采集市场一般零售价格,具体采报价按附件一《北京市蔬菜零售价格报表》填报说明执行。
主要副食品价格监测主要副食品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市内八城区(计委)物价局。各报告单位在辖区内选择地址固定、规模较大、其商品价格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大型超市和一个集贸市场作为主要副食品价格采价点。主要副食品价格监测采集市场一般零售价格,具体采报价按附件一《北京市副食品零售价格报表》填报说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