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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燃气价格的通知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群众充分理解调价的目的和意义。各生产、供应部门要积极做好民用燃料的生产、储备和销售工作,做到保质保量、不脱销、不断挡,严格遵守物价纪律。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民用燃料和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以次充好、乱加价、乱收费、“搭车涨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加强市场价格的监测,及时反馈信息,妥善处理调价期间出现的问题,以保证民用燃料价格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北京市燃气价格分类细则

  一、民用燃气用户:天然气每立方米1.90元,人工煤气每立方米1.20元。
  指使用天然气作为日常生活燃料的居民家庭用户,含居委会管理自用气用户(经营除外)、居民分户燃气采暖用户。
  二、公共服务用户(不含燃气采暖锅炉和直燃机采暖用气):
  天然气每立方米2.40元,人工煤气每立方米1.20元。
  指行政事业单位用户、部队营区非居民燃气用户、公共设施、服务、社会服务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宾馆、饭店、旅馆业、餐饮业等为城市社会公共服务的燃气用户。
  三、工业生产用户:天然气每立方米1.80元,人工煤气每立方米1.20上。
  指以燃气做为生产燃料或原料从事工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的用户(不含属于城市社会公共服务范围内的燃气用户和热电联产用户)
  四、采暖用户:天然气每立方米1.80元,人工煤气每立方米1.20元。
  指专门从事使用燃气采暖提供服务单位的用户,包括锅炉及直燃机采暖用户。
  五、制冷用户:天然气每立方米1.70元,人工煤气每立方米1.20元。
  指夏季专门从事使用燃气空调制冷,提供服务的单位。
  六、燃气汽车用户:天然气每立方米1.45元。
  指以燃气作为汽车动力,从事运输及管理活动的单位。(特指压缩天然气母站用气)
  七、热电联产用户:天然气每立方米1.40元。
  指从事在高压取气的集中发电、供热、制冷三联产的大型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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