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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燃气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燃气价格的通知
(京价(商)字[2003]141号 2003年3月3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局、总公司:
  为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理顺燃气价格结构,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3年4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市燃气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销售价格
  民用天然气每立方米由1.70元调为1.90元。公共服务用户用天然气每立方米由2.20调为2.40元。制冷用户用天然气每立方米由1.80元调为1.70元。热电联产用户用天然气每立方米1.40元。工业生产、燃气锅炉等采暖用户用天然气价格不作调整,仍为每立方米1.80元。车用天然气价格不作调整,仍为每立方米1.45元。市燃气集团供应顺义区燃气公司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由1.60元调为1.65元;顺义区燃气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北京市统一用户分类价格标准。
  为治理首都大气环境,促进天然气的发展使用,市燃气集团公司可对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适当向下浮动。向下浮动后的具体销售价格由市燃气集团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自主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市燃气集团公司供市热力集团公司天然气价格原则上仍按我局京价(商)字[2002]369号文件规定执行。市燃气集团公司可按文件规定价格为基础,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适当向下浮动。
  二、人工煤气价格
  民用人工煤气价格每立方米由0.90元调为1.20元。公共服务用户用人工煤气价格每立方米由1.10元调为1.20元。工业生产和锅炉采暖用户用人工煤气每立方米由1.10元调为1.20元。涉外用户价格不作调整,仍为每立方米1.50元。
  三、液化气销售价格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供我市液化气出厂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市燃气集团液化气公司供应的民用定量内液化气销售价格每瓶(15公斤)由36元调为40元;增供的民用定量外液化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仍为每瓶(15公斤)48元。放开供应工业、公共服务等非民用液化气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经营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销售价格。
  远郊区县经营的定量内液化气,其销售价格可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市区价格水平,结合本地区情况,报区县政府审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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