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着手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对整顿中的个别“死角”和“硬骨头”,特别是新闻媒体披露的、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出现的新问题等,要迅速组织力量,重点进行整治和查处。要坚决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非法办矿、干扰破坏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三)检查管理责任制。对在管理中越权违规发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行政不作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而未得到查处或因查处不力未得到制止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回头看”工作6月底结束,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于7月5日前将文字材料报市局矿管处。
二、集中力量,实施专项整治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必须与本地实际相结合,突出重点,抓出实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
(一)对砂石开采的专项整治。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九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通告中“在今年5月底前,关闭本市范围所有砂石场,并拆除生产设备。市水利局负责关停全市河道内的砂石场,各有关区县政府负责关停辖区河道外的砂石场。砂石场关停后,要做好砂石场及周边环境的生态恢复工作”的要求,有关区县国土房管局要将市政府通告立即告知辖区内所有砂石场生产企业,按通告要求如期关停,并于5月31日前收回其持有的采矿许可证。自今年6月1日起,凡进行砂石开采生产的企业或个人,一律按无证开采查处。
(二)对风景名胜区、铁路、公路沿线附近采矿活动的专项整治。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要继续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对风景名胜区、铁路、公路沿线附近采矿活动和河道采砂进行专项治理整顿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8号)要求,在区县政府领导下,对本地风景名胜区、铁路、公路沿线附近的采矿活动进行调查核实。针对存在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对在上述区域内采矿的持证矿山,限期在2003年8月底前全部关闭。对无证开采的坚决依法查处,今后在上述区域内一律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自今年5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处理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的复函》(国土资厅[2002]123号)的要求,对停产关闭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及时予以注销。
(四)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对整改不落实的依法查处,对应关闭未关闭矿井、私开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等无证开采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
(五)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专项整治。全面清理转让行为,加强对转让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以承包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凡未经依法审批转让,或采取以“承包”、“出租”为名,将矿山整体或部分转由他人开采、经营而坐收“承包费”、“租赁费”或“管理费”的,一律按非法转让采矿权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