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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农业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财税[2003]756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为保证我市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和我市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农业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3年4月25日

北京市农业税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国家、集体和农民分配关系,促进首都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中共中央、国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税计税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税。
  第三条 农业税实行比例税制,农业税税率为5%。
  第四条 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取得的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一)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收入;
  (二)园艺收入和水产品养殖收入;
  (三)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业收入。
  第五条 农业税计税土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第六条 农业税计税价格,按2001年本市规定的玉米收购价的中等价格确定,为每公斤0.98元。以后年度,实际收购价格波动幅度不超过10%,计税价格可以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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