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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收取诊疗费的批复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
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收取诊疗费的批复
(京价(医)字[2003]216号)


海淀区计委:
  你委《关于社区卫生服务站收取诊疗费的请示》(海计审字[2003]4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 [2000]37号)精神,同意经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收取门(急)诊诊疗费,每人次最高2.50元,下浮不限。社区卫生服务站收取的诊疗费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事业,不上缴首都医学科研发展基金。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参照此标准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批复不一致的,按本批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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