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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税期限和专用发票认证期限顺延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报税期限和专用发票认证期限顺延的通告
(深国税函[2003]142号 2003年4月30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通告如下: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03年5月份、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抄报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存根联数据期限顺延至当月20日。
二、
纳税人2003年5月份、6月份纳税申报期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顺延至当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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