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每年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前后,学校要通过组织“法制宣传日”、“法制教育活动周”和“法制教育实践月”等活动,表彰遵纪守法的先进典型。
  在开展法制教育工作中,要注意处理好四方面的关系,即要处理好法律条文知识性学习与学生法制观念培养的关系;处理好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关系;处理好学校教育与社区教育的关系;处理好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中小学要针对问题学生特别是生活在特殊家庭中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帮助教育工作,使他们能够得到学校、班集体和师生的关怀,引导他们及时纠正缺点和改正不良的行为倾向。
  三、 强对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的管理和研究
  加强各个工作环节的管理,是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各项任务的前提和条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建立和完善各级责任制度,明确对各级干部和教师的考核内容和考核要求,将法制教育工作情况纳入中小学工作评价和教师业绩考评的内容,纳入对学校的教育督导检查范围,保证中小学法制教育的顺利实施。
  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学生要实行学校、年级、班级三级管理,并应建立学生不到校追踪制度,学校应及时了解学生在校内外的表现,加强与家长、社区的联系,共同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对待犯有错误的学生,要以思想教育为主,使其认识所犯错误的前因后果,增强他们的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鼓励和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避免草率使用处分手段。严禁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学生。
  对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毕业年级,要在学生离校前进行遵纪守法的专题教育,并召开家长会,提示家长负起管教子女的责任,保护学生顺利渡过升学阶段的假期。
  要加强对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的研究,及时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和行为倾向,不断改进法制教育的方式方法,增强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已发生的学生严重不良行为,要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利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预防教育。在北京市21世纪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实验工作中,积极推进小学思想品德课和中学思想政治课课程改革,使法制教育从侧重法律、法规的知识性学习及考试转变到促进学生法制观念和意识的树立、遵纪守法自觉性的增强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上来,并建立相应的评价机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工作的研讨、交流和评比活动,法制教育工作的成效要纳入德育评优评先的条件中。
  市教委将组织法制教育先进学校及校长的评选活动,表彰先进、推广经验,推动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对于缓刑和解教的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问题要根据《关于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建立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京高法发[1998]467号)的有关规定妥善解决,涉及到的学校有义务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学校可视学生具体情况安排在相应的教学年级,并确保他们在复学期间不受歧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