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当前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部署,根据市政府和民政部有关通知精神,现就加强当前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的非典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各区县民政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系统协调和区域管理,建立领导负责制和工作责任制,认真做好困难群众的非典防控工作。要按照区县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积极联系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情况,落实非典防治费用,做好预防非典药品和物品的分发工作,主动上门宣传预防知识、主动上门送医送药、主动为其定期消毒,严防疫情传播。
根据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社[2003]795号)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全面实施低保家庭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的救治,并主动向低保对象、救治医院宣传救治政策,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落实医疗费用。低保家庭一旦出现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要通过本地区的救治网络,立即实施救治,并进行跟踪调查,全面掌握救治情况,落实救治费用,确保低保人员无一患者漏防、漏治。
要建立严密的监控网络和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报告本区县困难群众卫生防疫措施。每天报送低保对象疫情,遇到紧急情况要随时报送。出现非典患者疑似病人,要详细报告救治情况;一旦发生死亡,要报告死因和善后处置情况。对于瞒报、漏报现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工作失误造成责任事故,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二、切实加强社会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工作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此次防治非典社会捐赠工作由北京防治非典联合工作小组统一指导和协调,市和区县两级民政部门以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负责接受捐赠款物,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对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已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尽快与之办理移交手续。对于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区县政府及公安等司法部门,坚决予以打击。
捐赠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搞行政命令或硬性摊派,不组织劝捐、募捐活动,不举行集会性捐赠活动和捐赠仪式。要及时将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使用情况报送市接受救灾捐赠事务管理中心,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此次社会捐赠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治疗和防护设备、一线医护人员及其他防治工作有关人员的补助、困难家庭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及疑似病人的生活救助、贫困人群非典型肺炎卫生防疫,以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事项。接受的捐赠资金应按“定向捐赠资金”、“非定向捐赠资金”单独设明细账,分账核算。对于捐赠者明确捐赠地区和用途的定向捐赠款物,要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及时拨付使用。对于非定向捐赠资金,要会同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按上述使用范围提出使用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后安排。药品、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及其他防治专用物资的分配,要会同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本区县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同意后调拨;其他物品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后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