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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治疗“非典”相关医疗服务收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治疗
“非典”相关医疗服务收费的通知
(京价(医)字[2003]219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
  经研究决定,凡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为专门收治“非典”病人的定点医院和向社会公布的发热门诊留观病床,收取床位费按北京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改革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楼病房床位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价(医)字[2003]121号)规定的传染病医院收费标准执行。取消指定“非典”定点医院后,非传染病医院恢复执行原收费标准。
  防治“非典”期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为专门收治“非典”病人的定点医院和向社会公布的发热门诊,在诊治中使用的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见附件),可按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作价办法作价另行收费。附件中未列品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防治“非典”期过后,附件中所列品种需重新报批。
  本通知自医疗机构被指定为专门收治“非典”病人定点医院和向社会公布为发热门诊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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