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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3]147号 2003年5月13日)


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十六部门《转发广东省〈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军转[2002]1号)第二条规定:“深圳市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即由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区负责安置管理”的精神,我市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只限于深圳市安置的对象范围。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师以上部队是指盖有“部队政治部”以上的部队,以“政治处”部队所发证件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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