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治疗“非典”
相关医疗服务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价(医)字[2003]229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
针对“非典”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的有关医疗服务收费问题,现就北京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治疗“非典”相关医疗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医)字[2003]219号)文件补充通知如下:
一、防治“非典”期间,“非典”定点医疗机构和发热门诊要严格执行《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关于治疗“非典”相关医疗服务收费的通知》。
二、医院医护人员使用的防护服等防护、消毒用品和采用各种方式对病房进行消毒,不得向患者收费。
三、为患者拍照X光片,普通X光机、床旁X光机和CR、DR机要严格按《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中的规定收费。
四、改造为收治“非典”患者的医疗机构,不论原病房是多人间,还是单人间,收取床位费,应按京价(医)字[2003]219号文件规定的传染病医院普通病房每人每床日收费;在普通病房中使用监护仪、呼吸机进行治疗的,不得按抢救病房或监护病房的床位费标准收费。治疗中使用监护仪、呼吸机等的收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非典”病房设置电扇,不能另外收取电扇费。
六、使用电动吸引装置,按北京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年]合订本的补充通知》(京价(收)字[2000]174号)中的规定执行,即:每日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