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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8日)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卷烟消费税
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3]153号 2003年5月15日)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就具体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点的确定
  为了确保我市地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经与有关区、分局及中国烟草总公司深圳市公司共同磋商,确定以下单位为卷烟出厂价格、产地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点)。
  (一)深圳卷烟厂为卷烟出厂价格信息采集点,按《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规定填报《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附表1)、《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牌号、新规格)(附表2)、《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表3)、《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附表11)、《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附表12)。
  (二)福田区的深圳市家来福实业有限公司上沙特专烟行、深圳市金梅烟酒专卖自选商场、罗湖区的深圳市中鹏实业有限公司翠鸿商场、宝安区的鑫成特专烟行等四家为产地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按《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规定填报《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附件7)。
  二、价格采集时间要求
  (一)《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附表1)和《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附件7)的相关信息采集期限为1个会计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起。
  (二)《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牌号、新规格)(附表2)和《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附表11)的相关信息采集期限为该牌号、规格卷烟投放市场次月起连续12个月。
  (三)《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表3)和《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附表12)的相关信息采集期限为该牌号、规格卷烟零售价格下降当月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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