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收治“非典”患者
定点医院租用医务人员休息疗养场所费用和
卫生医务工作者工作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社[2003]882号)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市属各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为了统一定点医院租用医务人员休息疗养场所费用标准和进一步明确发放卫生医务工作者工作补助的经费负担渠道,特做如下规定:
一、收治“非典”患者定点医疗机构租用医务人员休息疗养场所的费用标准
1、食宿费用标准。租用宾馆、饭店、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等场所,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60元;伙食费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
2、费用支付渠道。租用休息疗养场所所需费用由定点医院结算,医院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补助。
二、定点医院医务工作者工作补助经费负担渠道及管理
1、定点医院医务工作者工作补助经费按隶属关系负担
按照市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京卫财字[2003]16号)及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各定点医院医务工作者工作补助经费的负担渠道为:定点医院隶属于中央的,由中央财政或主管部门负担;隶属市级的由市财政或主管部门负担;隶属区县的由区县财政负担。
2、加强统计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