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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改革实施办法

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改革实施办法
(京计投资字[2003]808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计委: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市计委优化北京市投资环境14条措施,促进全市投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将《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指导目录》、《北京市外商投资建设项目指导目录》印发给你们,并相应对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改革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内资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下同)。按照《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指导目录》:
  (一)对禁止类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审批立项。
  (二)对国家规定由国家职能部门和市政府审批类的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继续由市计委审批立项,或由市计委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三)对不属于上两类的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部取消审批:
  1、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直接到市计委登记备案。
  2、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立项,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计委负责登记备案。
  二、关于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按照《北京市外商投资建设项目指导目录》:
  (一)对禁止类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审批立项。
  (二)对国家规定由国家职能部门和市政府审批类的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继续由市计委审批立项,或由市计委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三)对不属于上两类的外商投资建设项目,下放或取消立项审批:
  1、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继续由市计委审批。
  2、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计委审批。
  3、通过公开招标或拍卖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直接到市计委办理有关立项手续。
  三、关于正式年度新开工投资计划。项目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应先办理正式年度新开工投资计划。其中:
  (一)由市计委审批或办理登记备案的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直接到市计委办理正式年度新开工投资计划。
  (二)由区县计委审批或办理登记备案的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城八区内的投资项目,到市计委办理正式年度新开工投资计划;十个远郊区县的投资项目,到项目所在地区县计委办理正式年度新开工投资计划。
  四、建设项目申请办理项目立项登记备案或审批时,应已纳入土地供应预备计划;申请办理年度新开工投资计划时,应已纳入当年土地供应计划。
  五、实行登记备案的建设项目,在一个工作日时间内办理完毕;上报国家计委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八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手续;继续保留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六、《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指导目录》、《北京市外商投资建设项目指导目录》将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适时修订公布,是指导审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
  七、各区县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超越权限、违规审批。市计委将定期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八、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九、本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指导目录
  2、北京市外商投资建设项目指导目录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指导目录



  (需要国家和市政府审批的内资项目)
  一、农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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