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病案病历复印复制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2003]242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维持现行病案病历复印复制收费标准的函》(京卫物价字[2003]4号)收悉。根据国务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病历复印复制收费标准已试行一年,经研究,同意将各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复制病案病历资料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复印费A4纸每张2元、A3纸每张3元。
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复制费光盘、磁盘、胶片每份收取4元复制费,另按进价加10%收取材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