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药监市[2003]77号)
各分局、市管药品经营企业: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25号)转发给你局。各分局及药品经营企业要做好实施GSP认证工作,保证认证标准不降低、保证认证进度不延误,对达不到标准的坚决予以整顿、对超过申报时间的坚决予以停业,直至撤消《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自发文之日起一并执行。
一、我局于2003年2月1日试行的《北京市认证管理办法》与本文规定基本一致,为保持认证工作的连续性,暂不做修订,继续试行。
二、认证进度安排。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于2003年9月3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跨省连锁企业在京开办的零售门店应于2003年10月3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药品批发企业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报工作,药品零售企业应于2004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各分局自6月1日起,每月1日至5日报送辖区内本月的认证工作安排,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具体企业。市管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将于9月30日提前全面完成(专营企业另行安排)。各分局按照具体管辖权的分工,对批发企业的认证工作每月应完成总量的15%,同时专人负责推进药品零售企业认证工作的实施,以确保GSP认证工作目标按期完成。
三、认证职责分工。认证各种具体政策的制定、解释、督导全部由市局市场监督处统一发布执行。认证初审、具体落实认证进程由各分局负责。认证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局药品认证中心负责。
四、认证公示、公告制度。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对通过认证现场检查的企业,由市局在结论审查前统一在市局政府网站(www.bjda.gov.cn)上向社会公示7个自然日,投诉信箱gsp@ bjda.gov.cn,电话:84551486。对通过认证的企业也将按规定分批公告。
五、药品配送资源的使用问题。多个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存在直接资产纽带关系,并具有符合GSP认证标准的仓储、配送和管理能力的,可以公用仓储、配送体系等资源,但资产纽带达不到绝对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得资源共用。此类经营企业包括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存在公用资源的经营企业应当报我局市场监督处批准,申报GSP认证时公用资源的多个药品经营企业同时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