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氯唑西林钠
等56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京价(医)字[2003]254号)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现将氯唑西林钠等56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在本市销售的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见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在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其最高零售价之前,凡在本市销售表列药品,不得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零售价。原在我局备案价格高于表列价格的一律废止。
二、对于按通用名公布过最高零售价药品中的未列剂型规格,未经我局重新核定价格而在本市销售的,按擅自定价处理。
三、医疗机构销售本通知中涉及的中标药品,其价格高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不高于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仍按我局制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