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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恢复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机动车定期检验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恢复本市
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机动车定期检验的通告
(2004第9号)


  随着本市“非典”疫情逐步缓解,决定恢复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机动车定期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6月6日起恢复机动车注册登记,同时停止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汽车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已领取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须按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具体安排附后),到原领取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检测场进行检验;
  2、检验合格后到指定车管所(分所)交回临时行驶车号牌,同时办理注册登记;
  3、因故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须在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内正常工作日办理注册登记。
  二、自恢复机动车注册登记之日起,国产汽车注册登记的检验统一调整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所在车管分所指定的新车检测场进行(各车管分所指定新车检测场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附后)。
  三、自2003年6月10日起恢复机动车定期检验,机动车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定期检验:
  1、原按尾号对应在4、5、6月份检验的机动车须于8月31日前检验完毕;
  2、其他车辆按尾号对应的月份进行检验;
  3、属餐饮、旅店、旅游、娱乐、公共交通客运行业、集贸市场行业的机动车,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须参加定期检验的,凭《营业执照》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可免征机动车年检手续费(7元/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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