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关于在北京市职业
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补缴存档费及
保险费用有关问题的通告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及《关于对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2002]206号)有关规定,请以下在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寄存人事档案,但在寄存期间未缴纳存档费、养老、失业保险费的人员,于2003年9月30日前到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有关事宜:
一、现在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存档期间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存档费的人员。
二、原北京知青配偶在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期间,未进行工龄审核,养老、失业保险未缴至2002年12月31日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