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最高等级为中级,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不需重复办理;每个学生只能核发一个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我市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可提出申请参照本“通知”精神,对应届毕业生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经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审定,并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取得核发资格后方可实施。
(一)学校核发资格审定的内容和标准
1、必须是市教委公示认可的学校;
2、所学专业和教学必须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
3、学校必须有参加我市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的经历。
(二)毕业生核发资格审定的内容和标准
1、本“通知”所列的一、二款内容;
2、市招生办公室审批并加盖公章的“××年度新生录取名单”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加盖公章的“劳动预备制学生名单”;
3、生产实习时间达到一年。
四、核发程序
(一)各技工学校对本校的应届毕业生进行综合评审后,对合格者的有关信息填入《北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名册暨职业技能鉴定名册》(以下简称《名册》见附件),一式四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审批。(中专、职高学校对本校的应届毕业生综合评审后,对合格者的有关信息填入《北京市中专、职高学校毕业生名册暨职业技能鉴定名册》,一式三份报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
(二)学校根据审批后的《名册》, 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的“录入器”进行信息录入后,持《名册》和“软盘”,到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所一次性办理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手续。(市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所属的技工学校到本系统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其余的学校到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同时按每人4元交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三)职业技能鉴定所将学校提交的“软盘”,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软件》转换成“制证软盘”后,持《名册》、“制证软盘”到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备案鉴定”的程序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并交付证书工本费4元。
(四)本次职业资格证书办理的截止时间为2003年7月31日,逾期不再予以办理。
五、要求
(一)此次对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采用不同于往年的方法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是落实市委、市政府“一手抓‘非典’防控、一手抓经济建设”指示精神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在特殊时期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切身利益、促进其就业的有效办法。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应对、妥善安排;要成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此项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同时,要在工作中确保各项防控‘非典’措施的落实到位。
(二)各学校要严格按本“通知”的要求,认真、逐个对应届毕业生进行综合评审,不得放宽标准,严禁借核发工作之机,为非核发范围的学生或社会其他人员办证。要以很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塑造我市中等职业教育良好的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