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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解决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补开房地产销售发票并依法纳税。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交易所在办理交易确认手续时,交易所应将没有购房发票的登记造册,定期送税务机关审核;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根据《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地价款及税费等原因影响确权发证问题的工作意见》的规定精神处理。
  三、追收清收各类欠款(含地价、规费、税款,下同)的计息问题
  追收欠款应根据《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地价款及税费等原因影响确权发证问题的工作意见》的规定执行。具体分为二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被欠款单位通过行政手段予以追收,追收各类欠款时,只计本金不计息;第二阶段是移交市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办公室依法组织清收,清收欠款时,计收欠款的利息。
  四、关于税费征管机关和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追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类欠款的协调问题
  鉴于欠款企业较多,情况复杂,各有关税费征管部门应各负其责,负责追收各自被企业拖欠款项,同时应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备案通报机制。
  (一)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备案机制向税费征管机关提供开发企业相关信息。
  (二)追收欠款与确权发证分开运作,切实提高发证速度。
  五、补办建设、房屋质量认定、消防(验收)复查手续的协调问题
  凡属需补办建设手续、房屋质量认定手续、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商品房项目,根据《关于汕头市市区违法建设商品房、私建合建房处理若干决定》的要求,由市区处理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市建设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牵头办理相关工作。
  (一)商品房(集资合建房)的经办机构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公函及相关资料,分别向市建设部门补办建设手续和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委托房屋质量认定手续;向市公安消防部门补办消防审核、验收或整改、复查手续。
  (二)商品房(集资合建房)的经办机构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由业主代表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公函分别向市建设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办理下列手续:
  1、房屋质量检测认定(市建设部门受理);
  2、房屋质量业主自负的书面承诺(市建设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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