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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督会北京办事处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三)解决分歧
  检查事实中未能达成共识的意见,检查组应通过核查、讨论,进行进一步论证,形成最终意见,并反馈给被检查单位。
  (四)形成正式检查报告
  1、被检查单位进行事实确认后,检查组应于事实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向办领导提交正式的检查报告。
  2、检查报告应客观反映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建议。
  检查报告可包含以下内容:
  (1)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检查重点。
  (2)检查工作情况。包括检查组执行了哪些工作、是否能保证检查结果的公正与公允。
  (3)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情况、保费收入情况、净利润、赔款支出等基本情况。
  (4)存在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性质进行分类,按照情节轻重进行罗列,并指出所触犯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5)处理建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或其他监管建议。
  3.检查报告后应附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等档案资料。上述资料应由主查人整理整齐,由检查组组长复核。
  四、处理阶段
  (一)检查组可根据检查事实提出下列处理意见,由北京保监办做出处理决定:
  1、整改
  被检查单位的经营管理行为虽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但存在较大漏洞、风险隐患或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正当利益有损害的,北京保监办可采取整改监管措施。整改意见书可包括以下部分:
  (1)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和检查重点。
  (2)存在的问题。指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性质进行分类。
  (3)整改意见。指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并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反馈报告。
  2、行政处罚
  发现被检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3.司法移交
  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或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将掌握的有关资料复制后,移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三)执行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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