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作底稿是检查情况真实准确的表述。工作底稿应附取证材料。取证材料包括凭证、报表、文件、谈话记录、有关当事人的说明等以及对检查事实和结论提供支持的其他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3)在会谈、实地观察、询问调查后,应将认定事项内容,填入工作底稿。
(4)对单证、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后,应将认定事项内容填入工作底稿。
(5)编制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工作底稿应简洁、清晰,符合文档规范,便于统一装订。
6、复核
(1)检查组组长、主查人或由其指派的其他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期间的所有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字认可。通过复核,判断工作底稿是否符合检查工作需要,是否可以足够支持检查结论。如存在不足,应要求有关人员予以调整。
(2)检查组组长与主查人要注意掌握工作进度,判断有关检查是否达到要求,及时解决疑难问题,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工作。
(3)第一次检查未达到要求的,可以再次进行检查,直至达到检查要求。如果检查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应向办分管领导报告,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
三、报告形成阶段
(一)形成检查事实
1、形成专项工作小组小结。各专项工作小组应当将检查的问题和事实进行分类整理,认定其性质,形成专项工作小组小结,提交检查组组长与主查人。
2、检查组确定检查事实。检查组组长召集检查组成员开会讨论,综合各检查小组各方面意见,确定检查事实。
3、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一般应在现场检查结束时完成。
(二)确认事实
1、检查事实形成后,检查组应与被检查单位进行会谈,就检查事实交换意见,并由双方确认。
被检查单位参加会谈的人员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
2、当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事实有异议时,检查组应进行核对,确有差错应予以更正。
当某问题经过讨论、核查后,仍不能达成一致认识,检查组应作记录,待今后进一步论证和处理。
3、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对同意的事实签字认可,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公章。对需进一步论证的,应加以说明。
被检查单位应在《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意见。被检查单位过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4、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问题突出、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违规等行为,检查组经请示办领导后,可要求被检查单位采取措施立即停止有关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