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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督会北京办事处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3、检查方案应经办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4、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方案作适当调整,同时需对调整内容报告办领导。
  (四)收集相关资料
  在现场检查前,检查组应收集与本次检查有关的资料: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被检查单位的情况,包括业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接受检查的档案资料等;
  4、群众举报的材料;
  5、其他相关资料。
  (五)发出检查通知
  现场检查通知书应指明检查的时间、检查人员名单及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等。
  一般情况下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根据需要,持现场检查通知书和工作证件直接进场检查。
  二、检查实施阶段
  (一)进场谈话
  1、检查组在检查通知书指定的日期进入被检查单位,与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进行谈话。
  2、谈话前,应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证件,递交现场检查通知书和现场检查廉政公示书。
  3、进场谈话由办领导或检查组组长主持,主查人负责进场谈话的主要记录工作。
  4、谈话内容包括告知本次检查的目的、内容,并就被检查单位对检查工作的配合提出要求等。
  5、从进场谈话开始,检查组所有工作内容必须记入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二)调阅资料
  1、检查组根据检查内容,确定需要调阅的相关资料,向被检查单位发出调阅资料清单,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全面提供。如果被检查单位不予提供或借故拖延与刁难,检查组可采取质询被检查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方式进行催促。被检查单位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可依照《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调阅资料,可包括下列资料:
  (1)业务资料
  ①单证领用登记簿;
  ②相关险种保单及批单;
  ③一定期间的承保清单;
  ④一定期间的应收保费清单;
  ⑤兼业代理代理台账、兼业代理协议等;
  ⑥一定期间的赔案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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