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北京办事处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保监京发[2003]145号 2003年6月13日)
总则
一、为促进我办现场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现场检查工作效率,根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结合北京保险市场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办事处组织实施的,对辖区内的各保险公司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授权检查的中介机构等进行的现场检查。
三、检查组成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现场检查工作流程
现场检查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形成阶段、处理阶段和档案整理阶段五个阶段。
一、检查准备阶段
(一)确定检查项目
1、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统一部署,确定检查项目。
2、根据非现场检查信息系统等相关数据,对保险公司及代理机构业务报表、财务报表、资金运用报表等主要业务数据和有关资料中反映出的异常情况,组织现场检查。
3、根据我办信访工作反映出的热点问题,确定检查项目。
(二)成立检查组
1、根据检查项目,确定检查组组长、主查人和检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若干专项工作小组。
2、检查组组长负责检查组的领导和有关重要事项的协调;主查人负责检查方案的制定、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报告的撰写、处理决定的起草工作等。
3、检查工作应具体落实到每个检查人员,各检查人员应认真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拟定检查方案
1、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任务,拟定检查方案。
2、检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目的;
(2)检查内容;
(3)检查的实施步骤;
(4)检查时间安排;
(5)检查组的组成,包括各专项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及其分工。
检查组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等对各小组人员力量分配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