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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
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规发[2003]852号)


北京地区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质[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建设部文件要求,从2003年7月1日起我委即对以下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记入单位和个人执业档案:
  (一)北京地区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
  (二)因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在勘察、测绘、设计中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给国家、社会和用户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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