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
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规发[2003]852号)
北京地区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质[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建设部文件要求,从2003年7月1日起我委即对以下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记入单位和个人执业档案:
(一)北京地区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
(二)因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在勘察、测绘、设计中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给国家、社会和用户造成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