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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发展用地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发展用地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51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发展用地的通知》(京政发[2003]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精神,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此次扩大发展用地区域内企业,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征管范围:
  (一)在新扩区域中,涉及北京市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的部分,按照有关行政区划,对属于通州区范围内设立的企业由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继续负责征收管理。
  (二)在新扩区域中,涉及协作配套区的部分,按照《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共同建设协作配套区的合作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对属于协作配套区范围内设立的企业由开发区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对在北京市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范围内设立的企业,通州区国家税务局应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三、对于因调整征管范围涉及到的企业,原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有关税收资料的清理工作,将上述企业的税务登记资料、发票管理档案、征收档案等有关资料(包括各类文字资料和信息资料)及时移交给开发区分局。
  为便于衔接和联系,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移交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及时通报给开发区分局。
  四、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发展用地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政策及有关税收优惠待遇衔接问题,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扩区域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4号)有未规定执行。其中:
  (一)对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扩区域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自2003年1月1日起享受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
  (二)对于上述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原已执行北京市沿海开放城市政策并已享受完“两免三减”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只调整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再重新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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