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税附加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京财综[2003]1091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证我市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有关农村税费的改革文件精神和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现将《北京市农业税附加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6月30日
北京市农业税收附加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税收附加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保障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北京市市委市政府关于郊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京发[2000]19号)精神,结合试点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税附加的提取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
第三条 农业税正税减免后,其附加相应减免。
第四条 农业税收附加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镇管村用的原则。农业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实行镇管村用各级政府或部门均不得无偿平调,村与村之间也不得相互调剂。
(二)量入为出,适当补助,计划使用的原则。
(三)重点保证的原则。农业税附加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经费和村办公经费三项支出。
第五条 农业税附加的收支程序
农业税附加由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随同正税一并征收,同时按户开具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中将正税和附加分别填列,统一缴入国库。年底前由区县税务机关汇总本区县全年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后,对农业税附加统一办理退库手续,将农业税附加退入乡镇(区县)财政专户,同时向财政部门提供有关退库情况。由区县财政部门办理具体核拨手续,镇级财政要按村设置台账,据实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