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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3年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考核认定的通知

  四、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
  申报人应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审高、中或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并提交符合资格条件规定的评审资料,交纳评审费。
  2、单位审核评价
  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及与事实不符或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审核评价小组,应对申报人任现职(或现岗位)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学识水平、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所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并填入《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申报人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3、主管部门审核
  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并填入《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加盖公章。由用人单位报送到市药监局。
  五、受理材料的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
  (一)、受理高级职称申报时间为2002年8月26日—9月12日(休息日除外,下同);
  受理中级、初级职称申报时间为2002年8月26日—9月30日。
  (二)申报材料受理单位
  市药监局受理申报高、中、初级职称材料。
  地点:鲁班大厦26楼2608室
  联系人:张焰 单友亮
  联系电话:83190185
  (三)注意事项
  1、申报表格请单位人事干部到鲁班大厦26楼2608室购买。
  2、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材料的呈报工作。
  3、评审费用:
  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每人450元(含论著鉴定费100元)的标准收取;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每人350元(含论著鉴定费100元)的标准收取;初次认定的收费标准为120元/人(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制作费用)。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做好医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的通知

(粤药监职[2003]10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直属事业单位及有关单位:
  根据省药监局、省人事厅印发的《关于驻店药师考核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粤药监人[2002]32号)和省药监局《关于广东省驻店药师申报药师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的通知》(粤药监职[2002]1号)精神,为加快建设药学专业技术队伍,适应药品分类管理和开展药品GSP认证工作的需要,省局职改办从现在起开始办理医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医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条件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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