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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对发展社区连锁超市、便利店企业给予银行贷款贴息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6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6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对发展社区连锁
超市、便利店企业给予银行贷款贴息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商发[2003]38号)


市有关单位,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各区县财政局,有关商业连锁企业:
  现将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对发展社区连锁超市、便利店企业给予银行贷款贴息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对发展社区连锁超市、便利店企业

给予银行贷款贴息的实施办法


  为保证完成市政府2003年为群众办60件实事中重点发展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的任务,提升我市社区连锁商业总体水平,根据市商委、市财政局关于《商业结构调整银行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2]1847号)和关于《商业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2]1848号)文件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我市在发展社区连锁超市、便利店方面成效显著的商业连锁企业给予贷款贴息的支持,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给予银行贷款贴息的范围
  1、连锁总部注册在北京,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并拥有连锁超市、便利店40家以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配送的连锁企业。
  2、连锁企业在居民居住小区开设连锁超市(500平方米左右)、便利店(100平方米左右),在繁华街区开设的标准便利店(100平方米左右)。
  3、为开办连锁超市、便利店已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并取得批准的连锁企业。
  4、经市商委、市财政局及有关专家验收确认合格的企业。
  二、银行贷款贴息的标准
  1、直营连锁超市、便利店的贴息
  每新开10家直营连锁超市、便利店,按同期银行贷款
  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银行贷款额度的贴息;以此类推,新开社区直营连锁超市、便利店达到80家以上的(含80家),给予不超过8000万元的银行贷款额度的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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