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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规定》的意见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规定》的意见
(京价(信)字[2003]346号)


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
  为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号令关于《价格监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精神,进一步落实我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发挥价格监测在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规定》的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颁布的《规定》,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新形势制定的,是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转变政府职能和改进价格监管工作的重要措施,新《规定》对价格监测工作进行了重新定位,确定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重要的行政职能,并对建立全国统一健全、规范的价格监测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区、县物价局(计划委员会)及价格监测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精神,提高对《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明确监测工作的目的、任务、方法,积极宣传,认真执行《规定》,并结合本区、县价格监测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落实《规定》的具体措施,做好实施工作,以学习贯彻《规定》为契机,做好各项工作,以此推动我市价格监测工作法制化的进程,努力开创依法监测,按规章操作,监测机构健全的价格监测工作新局面。
  二、按照价格监测规定监测工作人员专业化的要求,为落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的《价格监测调查证管理办法》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颁发证书、标志牌管理办法》,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做好实施工作,规范价格监测、调查行为,要求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该项工作由市局信息中心统一组织对各区县物价监测人员进行登记、培训、考试,办理国家统一的监测调查证,并对持证上岗进行检查,同时加强全市物价系统监测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明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报送程序,确保价格资料真实性、时效性。
  以落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颁发证书、标志牌管理办法》为契机,在全市开展规范、整顿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工作,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体系,保障价格调查和价格信息采集科学合理、渠道畅通。此项工作由市局信息中心统一领导管理,并由监测定点单位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配合市价格信息中心组成考核组,分期分批对全市价格监测点的监测项目、指标、网络设备、及人员进行考核,达到标准的颁发证书或标志牌,并建立考核制度,每年进行考核,按年度补贴部分监测经费;对不能达到监测定点单位标准的单位,我中心将取消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资格,收回证书或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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