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京价(收)字[2003]303号)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医疗废物处置临时收费的函》收悉,根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我市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顺利启动,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函告如下:
一、经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单位,可暂按每吨不高于3000元的水平试行,具体标准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协商制定。
二、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需按照国家计委发布的《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作好明码标价,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