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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项目资助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项目资助的通知
(京科高发[2003]44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中第四条第五款中,持《工作居住证》可在本市创办企业,可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项目资助,现将申请办法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按照《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京科政发[2001]657号)文件中的认定程序办理。
  二、申请科技项目资助,可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京科计发[2002]348号)文件中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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