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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人对查处结果不满提出异议,举报中心要弄清情况,耐心讲解有关政策;对扰乱办公秩序者,应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奖励要求的具名举报人,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京地税检[1999]28号)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报市局进行审批;奖励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由本局领导审批。并在季度终了后10日以内将奖励资料上报市局举报中心。
  未经市局分办的署名涉税举报案件,市局不予支付奖励。
  第二十九条 各分局举报中心实施举报奖励后,应向市局上报的举报奖励资料有(A4纸复印件)
  (一)举报奖励审批表;
  (二)检查报告;
  (三)入库税票;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支出凭证》。
  第三十条 各区县局、分局在查处涉税举报案件过程中,需要其它区县或外省市协查的案件,应将情况报市局举报中心进行协调解决。
  第三十一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人的姓名以各种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严禁把举报人揭发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转交或泄露给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二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泄露举报秘密,隐匿、销毁举报材料,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漏登、漏报重要举报情况或丢失举报材料的,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分局举报中心应在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向市局举报中心报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章案件情况统计表》及季度小结和有关材料。并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税务违法案件受理情况和问题及有关统计资料报告本局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各级举报中心应加强涉税举报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有关涉税举报知识和有关税收政策。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处理举报案件,对于违反规程规定,给涉税举报案件查处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北京市地方局印发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京地税法[2001]489号)文件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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